最後更新時間: 2022 年 6 月 26 日
20歲陳姓男大學生不滿台南市某超商陳姓員工和他女友有工作糾紛, 娛樂城持球棒到超商對人叫囂,雖辯稱攜帶球棒是為防身用,但法官不採信他的供詞,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,裁罰3千元。案可抗告。
陳姓男大生今年6月5日晚上10點多,線上娛樂城在台南市北區某超商,攜帶球棒1支,與陳姓男店員爭吵,滋擾店家營運,被警方以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,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,移送法院審理。
法官經查,陳姓男大生因女友曾向他表示,與超商陳姓男同事有工作糾紛。陳姓男大生偕王姓友人到超商與陳姓店員理論,到場後即以球棒指向陳姓店員叫囂,陳姓店員表示已經報警,陳姓男大生才將球棒交予王轉交陳姓店員保管,並等候警察到場。
法官並依扣案筆錄及扣案物照片顯示,陳姓男大生攜帶球棒長達21公分,足對人生命、身體、安全構成威脅,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,具有殺傷力器械。 娛樂城陳姓男大生雖辯稱攜帶球棒是為防身用,然從其一開始即持球棒指向陳姓店員叫囂可知,攜帶球棒真意在於以恫嚇對方,難謂正當理由。
法官審酌,陳年僅20歲, 線上娛樂城警詢時自述現為大學學生,加上此案違章行為、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裁罰3千元,期許他能切實悔改,勿再有違序行為。